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江蘇省鎮江市檢察院檢察長 俞波濤
  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反腐倡廉戰略思想,順應形勢發展需要,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進一步推進和強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應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信息化引導。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的反偵查意識和能力逐步增強,涉案信息的固有收集途徑和運用方式已成為制約自偵工作發展的瓶頸。要想破解這個難題,就必須高度重視情報信息在自偵工作中的基礎性地位,倡導信息引導偵查模式,充分發揮情報信息在拓展案源、發現犯罪、指導偵查破案、提高決策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積極構建和完善情報信息工作機制。一是深化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對外實現與金融、警務、通訊、房產、紀檢等信息資源的無縫對接,建立一個轄區內容量強大、協調有序、查詢便捷的職務犯罪偵查信息庫;對內整合檢察機關職能部門偵查信息資源,不斷推動兩法銜接平臺、監所視頻監控系統與偵查信息庫的對接利用。二是深化信息資源研判機制。建立一個由檢察長直接領導的信息審查評估小組,提高情報信息研判能力,加強對涉案信息的分析、篩選和評估工作。對有初查價值的線索,在報批後啟動初查程序,偵查人員必須制訂詳細的初查工作計劃,並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調整;對一些涉案數額小、證據難以收集或缺少具體犯罪內容等模糊線索,存入信息數據庫,予以長期關註,伺機而發。
  技術化突破。從司法實踐看,職務犯罪偵查基本還停留在“由供到證”的傳統模式,究其原因,技術裝備和手段的缺失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如果採用“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則可以極大消解偵查和反偵查的矛盾衝突。偵查模式的轉換要求我們從倚重供述轉向註重其他證據,這就迫切需要我們大力加強刑事偵查技術研究,提高偵查裝備技術含量和水平,適時在自偵部門設置專門偵查技術機構,配備專業偵查技術人員,科學制定偵查裝備、技術手段具體使用辦法,明確規定在偵查工作中使用偵查裝備和技術手段的情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技術裝備和手段獲取和收集證據,並最終綜合使用和展示這些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
  系統化佈局。多年來,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取得了明顯成效,在新形勢下更需強化並有所創新。當前應以貫徹落實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為契機,積極推動和深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一體化和系統化建設。
  在機構設置上,在現有的反貪污賄賂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基礎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可以探索設立職務犯罪偵查局,整合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量。當前,對於普遍覺得發現線索難、取證難、定性難的瀆職侵權犯罪,從基層檢察院上提一級集中辦理,由市級檢察院統一牽頭指揮,積極形成跨地區聯動辦案機制,有效減少地方的不當干預。在職權配置上,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與職務犯罪案件相互交織案件的偵查權,有效協調偵查步驟和偵查行為。在人員配備上,積極創造條件推動自偵部門的力量整合,探索和完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有效減少辦案層級,努力形成一體化的內部運行格局,集中力量查辦案件,著力提高工作效能。
  證明化審查。修改後刑訴法進一步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證據審查和判斷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形勢下,偵查工作必須從口供本位轉向實物本位,前者以收集口供、證言等言詞證據為主,後者則強調要以實物證據的調查、收集和運用為主,以言詞證據為輔。為此,偵查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和強化證據意識,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在具有內容真實性的基礎上,還必須具有證明的充分性。也就是嚴格按照起訴、審判的證明標準審查證據,及時排除存在取證瑕疵的證據,盡可能調取言詞證據相應的物證、書證等客觀性更強的證據。  (原標題:強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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